义务教育阶段学区划分依据什么标准
当前学区划分标准存在不清晰、不一致的问题,唯一可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遵循的就是《义务教育法》第12条关于“就近入学”的规定。由于各地教育资源和人口数量差异较大,国家难以对“就近入学”制定统一标准,各地实施学区划分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1、遵循义务教育资源规划和学校布局
首先,学区划分应当遵循义务教育资源的规划布局。《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32条规定,义务教育资源的规划布局属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由于当前我国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不均衡,特别是优质义务教育资源稀缺,各地方政府都面临同样的挑战,即应当遵循何种标准分配义务教育资源,让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有平等机会享受优质义务教育。
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出现“某楼盘横跨两个区,结果部分适龄儿童、少年可以上楼盘配套的名校,而近在咫尺的其余适龄儿童、少年只能到所属的学区上学”的情况,甚至有家长为孩子上名校而不得不购买“天价学区房”。实际上,这就是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能遵循义务教育资源的规划布局进行学区划分的结果。
其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学区划分时还应考虑辖区内中小学校的布局情况。以“顾某诉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学区划分案”(以下简称“顾某案”)为例。
从建邺区公办小学施教区分布图来看,该区公办小学及施教分布为北部区域学校较多,教育资源丰富,南部为新建区,施教区比较大。建邺区教育局正是因为在学区划分时未充分考虑区域内学校布局情况,其学区划分方案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才被家长告上法庭的。
2、平衡义务教育需求与学校承载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学区划分时要统筹义务教育需求与学校承载能力,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
首先,义务教育需求。《义务教育法》第12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保障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规定,是以该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所在地应处于辖区范围内为前提的,户籍所在地是学区划分的基本条件。
但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外来务工人员快速增加,以及国家实行“租购同权”政策的背景下,如何统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近入学问题,就对学区划分提出了更高要求。“租购同权”旨在使公共资源的分配与住房产权分离或部分分离,即租户也能享受到基本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
但“租购同权”也加剧了各大城市义务教育资源供给紧缺的状况,导致义务教育资源供给常常难以满足本地户籍以外的租户子女的需求。
其次,学校承载能力。学区划分必须考虑学校的承载能力。在推行“学区制”改革前,为追求优质义务教育资源,拥有高水平师资、教学基础设施完善的学校是家长们争先恐后争夺的目标,而师资力量薄弱、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学校往往面临“招生难”。
如果学区划分不考虑学校的承载能力,一旦生源超载,就可能导致拥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学校“不堪重负”,反而影响教学效果,不能充分体现优质教育资源应有的价值。因此,学区划分必须统筹义务教育需求与学校承载能力,科学划分和调整学区。
3、满足就近入学原则的基本要求
学区划分应以“就近入学”为原则。但何为就近入学,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就近入学”不等同于“最近入学”。如前述“顾某案”中,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就明确“就近入学”本身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另在“林某等诉温州市教育局学区划分案”中,法院同样指出“‘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单一的按直线距离入学”。教育部在《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
因此,“就近入学”应当着眼实际情况,统筹考虑路网距离、上学安全性等因素,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
其一,路网距离。
就近入学虽不等同于最近入学,但入学距离依然是最重要的因素。1987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曾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3公里的入学距离过长,若按此标准,不仅会出现学区交叉,而且不能最大限度保障中小学生上学的安全。
2005年,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大连市内四区中小学学区划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规定:“一般应按照‘学校位于中心位置,小学学生就学半径一般不超过500米,初中学生就学半径一般不超过1000米’的原则划分小学和初中学区。”从实际来看,500米和1000米的入学距离较为契合当前各大城市学区划分的实际情况。
其二,上学安全性。
尽管入学距离是划分学区的重要依据,但若简单以入学距离为标准进行学区划分,则可能出现某一学区横跨城市交通主干道、河流、铁路干线等,学生上学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因此,学区划分应当以城市快速路和交通干道为刚性边界,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车流量大及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以保障中小学生上学的安全性。